欲使我国刑诉法的立法目的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必须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否则两者将会继续处于脱节或抵牾状态。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不妨将《刑事诉讼法》第1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附带说明,当今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一般并不在法律中将立法目的明确表述出来,但都事实上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为立法宗旨。不过,也有明确在刑诉法中写明立法目的的情况,如1948年《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就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在刑事案件方面维护公共福利,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查明案件真相,正确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
三、刑诉法及其修正案(草案)设定的任务也偏离宪法
刑事诉讼法设定自身任务的条款,也是与宪法关系极为密切的条款。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对其任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看来,这个规定参考和吸纳了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2条规定的内容,也继承了该条的优缺点。原苏联刑事诉讼纲要第2条的原文是:“苏维埃刑事诉讼的任务,是迅速和完全揭发犯罪行为,揭露犯罪人,保证正确地适用法律,使每一个犯罪的人都受到公正的惩罚,使每一个无罪的人都不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