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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当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

  

  立法目的背离宪法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正是我国现行刑诉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根源,这种根源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予以消除。之所以说现行刑诉法和刑诉讼修正案(草案)有这种根本性弊病,因其立法目的条款有如下缺陷:


  

  1.它把刑诉法的立法目的设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政权。这使我想起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在这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以保护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形象跃然纸上。上述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1条淡化了保护国家政权的规定,但实际的保护重点并无变化,即还是国家政权,不是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和人权。修正案(草案)现在完全沿用原有提法,令人费解。


  

  2.实际上,原有刑事诉讼法和现在公布的刑诉讼修正案(草案)根本没有提及公民基本权利或它本应重点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哪里有公民二字,哪里有公民基本权利或人身自由、人权等字眼?


  

  3.“人民”是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只保护“人民”的规定将把我国公民中的“敌人”排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保护范围之外。所以,“保护人民”直接与我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发生全方位冲突。宪法33条的全文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这里,我还是坚持自己在一部宪法教材中表达的如下观点:“法律公然亮明它保护政治上属于‘人民’范畴的那部分国民,从而在逻辑上将其他国民以‘敌人’的名义排斥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这是非常落伍、十分不文明的法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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