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5条、第7条分别规定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1919年《魏玛宪法》第114条规定:“人身之自由不得侵犯。凡用公共权力以妨害或褫夺人身之自由者,惟依法律始得为之。凡被褫夺自由之人,最迟应于翌日受通知,由何官署,以何理由下令将其自由褫夺,并应立予其人以机会,使对于被夺自由提出抗辩。”
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22条和第47条第1款分别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48小时”;“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 8 条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人身自由历来是宪法保护的首要人权,这是二百多年的世界宪法史展现得很清楚的东西,对于搞宪法的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常识。
从世界范围看,法治国家或地区的人身自由宪法保障内容都有如下三个要点:
1.它主要是防止公共强力部门滥用权力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