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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当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

刑诉法当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二

童之伟


【关键词】宪法;人身自由;刑诉法;立法目的;任务
【全文】
  

  本文所谓人身自由(freedom of the person; personal freedom) 或人身不可侵犯权(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 是狭义的,指个人的人身自主权,或移动身体的权利和自由。


  

  过去有些机构和人员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那是没有宪法根据的政治性话语。在宪法眼中,人身自由才是首要人权,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实现其他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历史地看,刑事诉讼法来到世间,主要是为了保护人身自由这一首要人权,中国的刑诉法也不应该例外。


  

  一、人身自由历来是宪法保护的首要人权


  

  关于人身自由的内容,各国宪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身自由从有宪法之日起,就是宪法最注重着力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里引用几部有代表性宪法或与中国现行宪法关系比较密切的宪法的规定,帮助读者了解人身自由在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人身自由一词的涵义: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1215年的大宪章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身自由方面开了先河。《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英国1676年《人身保护法》规定,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都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要求审查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发出人身保护令状。人身保护令状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此人的拘押是否合法。审查和签发人身保护令状是不分白天黑夜,没有节假日的。官员违抗人身保护令状会受到从区分不同情况课很重罚金到永远剥夺公职的程度不同的处罚。人身保护令状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依 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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