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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司法历来就是正义的守护神,是连接正义与人们生活的桥梁,任何正义最终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和裁判才能得到维护。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法官实现正义的方式和能力有所不同。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具有造法的功能,所以,法官几乎就是正义的化身;在制定法国家,正义被立法者固定在法律中,“法官只要把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地完美结合起来,即达到了‘自然公平,”,也就实现了正义。[36]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实现正义首先是立法机关将正义规范化、制度化,将正义转换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才是行政和司法通过适用法律主持正义,其中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尽管行政是实现实质正义必不可少的力量,但司法的作用更不可或缺,离开司法机关,实质正义将难以维护,甚至导致行政权的滥用。


  

  实质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革命,也是对近代司法模式的革命。在形式正义主宰时期,形式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立法者的信条。根据这些原则和信条,所有人和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相互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法律,不论是否真实平等,是否存在优势一方或客观条件的胁迫,都必须严格遵守,而法官只要按照约定进行裁判就是主持正义。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上,形式正义的法律和法官也都严守过错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教条,使得消费者、劳动者和广大中小企业在受到严重损害时也难以获得救济。实质正义的立法颠覆了形式正义的这些原则和理念,要求司法者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从实质正义角度重新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关系是否平等、契约是否真正自由以及是否只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等。其中,在民法的框架下,法官可以通过“创立情势变更原则、强行干预、变更契约内容,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37]不过,实质正义是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它不只是要求法官继续沿着传统民法的思路、用所谓的几个现代原则并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能实现。通过原有的私法路线追求实质正义,只能维护有限的正义,而且,如果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实质正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实质正义将会成为法官任意妄为的借口和剥夺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工具。所以,司法机关实现实质正义,仍然表现在对实质正义立法的适用上,这些法律包括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如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


  

  “一种诉讼制度或诉讼模式的正义性,在根本上是由实体正义所决定的,而非正义的实体法只能产生非正义的诉讼形式。”[38]为此,正义理念的不同,司法机关适用经济法和其他社会法的机制也不相同。形式正义下的司法机构以及相应的诉讼程序是适应私法自治的需要,法官心目中除了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程序外,并不存在反垄断、消费、劳动案件以及相应的程序,因而,当这些案件出现在法官面前时,法官只能将它们融入传统诉讼中,并根据传统的诉讼理念分配举证责任等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显然,这样的适用方式是难以完全实现实质正义的立法目标的。科学的方法就是:一方面法官要真正树立实质正义理念,明确上述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则是建立维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审判机构和相应的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和程序权利,从组织上和程序上保障这种新型的正义。否则,立法上的实质正义只能成为动听的谎言。


【作者简介】
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506页。
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参见邓峰:《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与社会本位》,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另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参见R. 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前引,第54页。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页。
参见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页。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前引,第502-503页。
谭岳奇:《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和发展取向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第81页。
前引,史际春、邓峰书,第153-154页。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179页。
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前引,第5页。
参见王守昌:《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前引,第170页。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前引,第179页。
前引,第191页。
前引,第58页。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6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前引,第165页。
前引,第269页。
前引,第181页。
前引,第5页。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前引,第178页。
前引,第2页。
前引,第187页。
前引,第174页。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参见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前引,第179页。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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