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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二是从交易关系中分离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类特殊主体。因为在现代社会,经营者不仅在组织形式上是具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公司,而且由于科学技术的大量应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也严重\不对称,面对经营者强大心理攻势,消费者只能任由经营者摆布。“因此,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31]立法者要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正义,就应当公开承认二者之间的不平等事实,并根据这一事实进行权利和义务的配置。


  

  三是从普通民事主体中分离出劳动者这一特殊主体,不再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视为平等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不平等不仅在马克思时代就已经被深刻揭露,而且也被我国当下许多严峻事实所证实。所以,要做到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真正的平等,立法者必须从实质正义出发,以不平等为起点,以平等为目标,以倾斜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为手段平衡这一特殊的社会关系。


  

  此外,许多宏观经济关系,如东西部关系、农业和工业关系、城乡关系等等,也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审视,以实际的资源占有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势力和竞争力等为基础决定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这是实质正义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体现,也是宏观调控法实现实质正义理念的前提。


  

  总之,实现实质正义,必须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对上述社会关系特别是构成这些关系的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只有准确把握这些主体之间实际的关系状况,才能根据平等的目标进行法律矫正。这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根本和重中之重。


  

  其次,实质正义是要求立法者根据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这是实现这一理念最重要的技术环节。根据罗尔斯的解释,由于人们在分配因协力产生的利益时都希望获得较大份额而产生了利益的冲突,所以,社会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利益的分配,以达到一种恰当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32]正义本身是一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和方法,因而,实现实质正义,也就是要求立法者根据社会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与形式正义不同,实质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是“差别原则”或“不平等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是对平等分配的一种补充或矫正,是用不平等的方法调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根据实质正义进行差别分配原则,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者保护法等方面有着突出表现。从反垄断法看,它基本上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倾斜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比中小企业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甚至可以说,反垄断法就是规制优势企业之法。在该法中,优势企业的许多行为,如滥用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或合并等行为都受到了严格禁止或限制,而对中小企业的联合或合并却网开一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对等,其中消费者享有主要权利,而经营者则承担主要义务,原因就是因为二者实际关系的不平等。劳动者保护法也是如此,它对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安排也不平等。事实证明,经过这种不平等调整,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趋向平等。此外,在现代财税立法和产业促进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差别分配的原则。总之,实质正义的实现,必然改变传统民法平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方法,导致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立法产生,这些法律的总和就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所以,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主要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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