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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二、实质正义的法律化


  

  作为一种理念或价值追求,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法律无不随着正义的进步而进步;相反,正义要成为改造社会的力量,也需要通过法律之手。“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一古老的法学谚语表明法对实现正义的作用。实质正义同样如此。尽管实质正义得到了人们的认同,满足了对正义的需求,但要将它转化为实际的社会行动,还必须依赖法律之手,将其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因而,实现实质正义仍然是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实际上,19世纪末期以来,学者、立法者和法官就已逐渐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用实质正义改造近代法特别是私法,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等理论和规则。[28]通过这种改造,民法重新焕发了生命力,继续发挥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民法固有的理念决定了它是实现形式正义的主要法律形式,而对实质正义的实现作用极为有限。实现实质正义的任务,只能由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承担。其中,在经济领域,经济法将成为实现实质正义的基本形式。


  

  实质正义在立法环节的实现方式是如何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29]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之所以有不同的权利或义务模式,归根结底,是不同正义观决定的结果。不过,实质正义作为一种新的理念,与此前各个时期的正义观,特别是与19世纪的形式正义相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着自己的分配方式,完成这一分配任务的仍然是立法。


  

  首先,根据实质正义理念的要求,立法者在决定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之前,应当对权利和义务存在的基础——主体身份进行正确分析和判断。因为“法律命题的内容源于现实中的各种社会关系。”[30]社会关系不但构成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且成为法律刻意安排或调整的对象。但社会关系是由形形色色的主体构成的,主体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决定立法者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前提。权利和义务结构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关键取决于如何认识主体以及主体关系。即主体身份及其构成的社会关系应当是法律安排权利和义务的逻辑原点,离开这一原点随意配置权利和义务,很难保障法律的正义性。如前所述,形式正义指导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前提是两个基本判断,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立法者在分配权利义务时,抽象了人与人之间的千差万别,将所有人视为无差别的法律主体,从而形成私法上的抽象人格主体。实质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和反思,它不再将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一种无差别的平等关系,而是根据人们的实际状况,将人视为有差别和不平等的人,要求法律根据这些差别分配权利和义务。因此,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就是首先区分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别,根据主体的具体情况决定分配原则。立法者在经济立法之前,应当首先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市场中主体的地位和特点以及形成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是根据企业实力大小,区分具有市场优势和不具有市场优势的竞争者。因为经过长期竞争,市场结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相关市场领域,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优势地位企业与大量的小企业并存,竞争实际就在这些大小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都将竞争者之间看作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而权利和义务也平等地安排。事实上,垄断型企业与弱小竞争者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它们在竞争中不可能有平等而言。垄断者为了独占市场,常常可以滥用市场优势,给弱小的竞争对手造成灭顶之灾。所以,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结构,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重新审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从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角度设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是反垄断法形成的基础,也是实质正义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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