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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税权划分应当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政治与经济条件。税收对国力的盛衰、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安危,都有重要意义。划分税权必须以维护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为前提,以有利于强调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条件。在经济上,税权划分应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各个大小不同的区域,也有各自独立的活动要求,独立地决定自身的事务,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税收权限,税收划分必须有利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二)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的条件。中央与各级政府为实现各自的职能,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事责。有了事责,就须履行,就需权力保证,这就是事权。一级政府负有的事责大,事权也相应扩大。相应地,政府为了履行事责,在拥有的各种事权中包含了十分重要的财政权。财权随事权而生,是事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税权是财权的一项主要内容,财权的内容也同样不只是税权,还应包括其他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它们同样要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三)法制条件。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既代表国家又代表地方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都需要法律界定,税权划分也不例外。税权划分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税权权限,各级政府各尽其职,各行其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征管上的随意性、盲目性,避免相互扯皮、相互越权行为,有利于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


  

  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或地方公共产品更有针对性,因而可以避免由于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需统筹全局而造成的效率损失。鉴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税收管理权限的集权和分权程度也各不相同,但一国总应结合自身的具体状况,合理分权,使得地方能够在不违背中央宏观调控意图的条件下,拥有完成自身职能所应具备的税收管理权限。


  

  税权划分的一般原则如下:[3]第一,财权、税权与事权相一致,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之间大致平衡的原则。第二,课税权宜划归中央政府的若干原则,具体包括以下课税权:与宏观经济稳定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公平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资源流动性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辖区间税基分布不均匀的税种和容易导致辖区间税负输出的税种。第三,课税权宜划归地方政府的原则。地方政府要完成其职能,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证。将某些税种的课税权赋予地方政府,是保证地方政府财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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