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之一,它的行使在于对整个社会成员制定有关税收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税收行政权。税收行政权是执行税收法律、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政权,是政府的政权机关拥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权限,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这些权力对于有效地保障税款的实现,保障社会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移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机构根据国家意志,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拥有的专门审理、判决税务纠纷案件、税务犯罪案件的权限。税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可为税法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来看,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和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如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存在两种模式,即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主要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集权模式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而分权模式则强调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分配。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强调集权的国家,还是强调分权的国家,其集权与分权都是相对的。
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如在中央级次,税权至少要在国会与中央政府(在我国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进行划分。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管理体制应涵盖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重要内容,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职责和财力的划分。
二、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和一般原则
从实践看,各国都是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制水平、经济情况及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来确定本国的税权划分模式,因而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确定税权划分内容时,既要紧跟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趋向,看到某些国家税权划分的成功一面,也要具体分析其税权划分的背景,以综合考虑影响税权划分的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