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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制度探讨

  

  三、地方政府确立优先采购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政府优先采购制度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具的局限性。(1)各地方政府之间优先采购政策的差异与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政策的易变动性可能增加企业的不确定性并减少市场成功的概率。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各地方政府的优先采购政策可能出现很大的差异。为此,可尝试进行经济发展相似的区域内的统一立法。(2)其次,政府采购可能导致生产者之间缺乏竞争,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垄断等不良现象,可能降低国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激情,反而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为此,根据国外的经验,地方政府可将政府优先采购作为一项临时性政策制订暂行办法。而且规定政府优先采购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段。


  

  (二)注意建立地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世界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单纯靠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来促进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风险投资已成为全球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政府优先采购政策必须与风险投资相互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实行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同时,必须注重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保护政策,规范、稳步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三)注意防止高新技术产业过分依赖政府,将扶持政策变为保护落后的倾向。地方政府在通过优先采购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的同时,还要负责及时对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评。将具备资格的企业向国内公告与推荐;对于发展潜力较大,但是在技术上还不成熟的企业,地方政府以“市场换技术”为其提供发展支持;对于过分依赖政府扶持、发展缓慢的高新技术产业,则坚决采取惩罚性措施。


  

  (四)注意国内不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与分布,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扶持本土企业。在中国经济改革、融入全球经济及经济市场化的种种奇迹的浮华背后,外国在中国独资的企业与中国国内的外资企业得到巨大的发展,占据日益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国本土企业根本无法与之争一日之短长。就是在本土企业,民间企业在获取资金、技术和进入市场的便利政策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也根本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比。而当前,国有企业的庞大与低效,已日益制约其腾飞与高新技术的发展。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公平公正对待这些不同层次与技术力量的企业。是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面临的一个敏感问题。笔者以为,中国的经济、内外资现状与19世纪的美国、法国,甚至与20世纪的日本已完全不同,采取完全相同的做法显然已不可能。但是,政府优先采购在不违背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前提下,扶持本土企业,发展民族知识产权,是一个方向,也是一种选择,制度的设计与操作,可据地方特色与需要对本土企业,特别是民间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所倾斜,以寻求一种更加健康、稳定的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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