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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制度探讨

  

  (二)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地方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应规范地方各级政府优先采购行为,促进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地方立法同国家政府采购立法一样,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利益兼顾、效益与社会政策目标兼顾等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在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统筹指导下,确立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并非简单等同于优先采购所处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优先采购的对象是国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不能从狭隘的地区主义出发,将优先采购倾向于所处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当地高新技术产品所占的比例,防止优先采购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垄断等不良现象。鉴于各级政府都会重视所在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地方立法应该容许与鼓励地方政府采用“政府市场”换取“技术”与“知识产权”的策略,通过对该类企业的优先采购来换取该类企业对区域内的尚处于弱势、没有达到享用政府优先采购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上的支持。


  

  (三)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地方立法必须确立的基本制度。虽然全国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地方政府立法会有所区别,但都必须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制度:(1)享受政府优先采购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定制度。虽然我们可以灵活运用《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规定,对本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政策,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进口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作用,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确立适用于优先采购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是运用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5]地方政府在制定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时,应通过实践调研,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内容,构建对某一产品属于应当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测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①产品的产地是否在中国境内;②产品的商标所有权为中国企业(或中方)所有;③含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所达到的国产化率达到指定标准;④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⑤处于市场尚不成熟而技术已经成熟的产品。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各个要素的产品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2)地方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投诉与监督制度。在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和政府采购总预算中,根据高新技术产品采购的合理、合法比例,划拨专门款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职能的行使,在依法行政的原则指导下,应建立投诉与监督制度。如果供应商对采购程序有异议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3)确立较为灵活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体制。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需求原理,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偏好和对商品的价格预期等是决定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的主要因素,其中商品的价格是影响该种商品需求量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对处于幼稚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做出适当的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当其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一定比例而性能相近的情况下,仍应该享受政府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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