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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

  

  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至上、‘朕即国家’被普遍认同,国家被不正当地过度强化,社会被国家吞并”。[6] (P86)西方的司法独立起源于对王权制衡的政治诉求,而中国历史上却从未出现过能与皇权对峙的政治势力。司法独立在中国缺少法律文化“基因”。尽管在现有法律文本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已成为宪法原则。但在当下国家权力结构中,中国司法权仍然缺少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和必要的社会公信力基础,司法权还不具备与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分庭抗礼的社会环境。行政权僭越司法权与司法权的行政化对法治的侵蚀,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心话题。同时,成熟的法官职业共同体还未形成,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法官素质呈现出地区性不均衡,法官职业保障明显不力,法官精英化的制度之路刚刚起步。可见,不论从物质、还是精神层面,司法权都还未能发挥出西方国家“第三种权力”的强大功能,但司法却已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形式。


  

  中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绝不是如同西方的“强—强”力量对峙状态。正因如此两者的关系更为复杂。加之,社会转型阶段两者的角色也在不断调整,这就又增加了两者关系的微妙性。现阶段中国传媒与司法冲突频发与传媒和司法两者本身的局限性有关:其一,中国传媒还处于缺乏自律的发展阶段。传媒忽视司法活动特定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注:以2009年“躲猫猫”、“开胸验肺”、“钓鱼执法”等十大影响性诉讼的媒体报道为例,在媒体重组出的“感官正义”中,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参见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与此同时,记者进行有偿新闻报道,或为吸引读者恶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或夸大报道等情况也确实时有发生。传媒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对传媒的管理尚未形成科学适度的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媒体的行业自律规范。(注:我国也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其中的规定操作性差。参见王文军:《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法学》2010年第10期。)在缺乏司法独立制度保障和司法权威社会信仰的中国社会,法官对媒体过度报道的“抵抗力”不足,媒体对法官公正执法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媒体超越职业道德底线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司法限制、干预媒体活动的动机。其二,在目前的法治发展阶段,中国司法机关还未形成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职业习惯。在一个缺少社会监督的环境中,司法机关少有机会“习得”对媒体的尊重与宽容。尽管在制度层面公开审判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囿于操作规范缺失,却并未形成司法开放的良好司法惯例。司法机关粗暴地禁止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或限制媒体活动,不允许媒体旁听庭审,甚至动辄以民事起诉或刑事追诉对抗媒体。在处理与媒体关系时司法机关所体现出的司法专横,形成了媒体正常活动的障碍。并且,当司法成为传递行政权力专横的载体,媒体的舆论监督更会作为司法的异己被横加排斥与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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