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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

  

  “在表层上,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更深的层次上,实在不过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3] (P6)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的兴起是司法独立根植的社会结构。法官职业群体正是司法得以独立于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社会力量的力量之源。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信赖不是虚无的迷信,而是建之于一系列客观制度构建之上。法官的选任制度、培训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等塑造了精英化的法官职业共同体。[4] (P47)这一职业群体以其勤勉的工作获得了社会公认的声望,良好的声望构成了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而借助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共同体在维系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又在不断提升着自身声望。经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当司法权威积淀成了一种社会信仰,司法的公信力已经经受得起媒体对个案负面报道与评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面对媒体的指责、甚至谩骂,法官职业共同体自然具备了坦然面对的心理应对能力。因此,法治发达国家表现出的司法对媒体的克制、宽容与尊重,绝不仅仅出于某一个或几个法官超越常人的恢宏气度与智慧,而是社会条件使然。


  

  (二)中国语境下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特定问题


  

  邓正来先生分析,中国现代化的社会结构障碍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无论是国家权力过度集中,还是政治权威的剧急流失,除了本身(内部结构),无不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外部结构)密切相关”。[5] (P4)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也正是市民社会构建的过程。在这种迥异于西方的社会结构中,由于缺少强大市民社会的支持,媒体难以获得如同西方国家“第四种权力”的强大力量。在代表市民社会对抗国家、保持公共领域自治空间方面,媒体所发挥的作用也受到局限。与西方相比,中国媒体承担的角色更为复杂。一方面,媒体是执政党或主管者的“喉舌”,承担着舆论宣传、政治动员、教育公众等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媒体的舆论监督、公共问责的功能得到不断强化。随着法治不断深化,国家在逐渐退出某些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契约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主导态势,市民社会获得了一定的独立空间,经过三十年发展与整合,市民社会不断壮大和正统化,媒体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已经渐入中国民主生活的核心领域,社会对媒体公共问责的功能赋予了高度期待。媒体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角色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独特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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