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是一个行业,一个谁都可以跻身的产业。人们遇到生财之道通常是不顾一切地挤进去,人们遇到生财之道只会做得多,说得少,唯恐他人凑热闹。没有人限制其他行业的资产者投身文化行业,没有人限制学生好好学习、将来创造出优秀作品为自己立名取利。可是现实情况似乎是人们都在指责作者和文化产业赚取高额利润,却没有多少人投身这一领域。这一反常现象难道不值得怀疑吗?原因很简单,多少年来公众也习惯了无偿使用他人创作成果,技术措施的出现使公众一时还不习惯对价交易。
三、利益平衡理论不能为作者利用技术措施扩张利益的事实提供准确解释
印刷机的出现使作者对已公开的作品失去控制力,著作权法由此产生,全社会容忍国家在否定社会现状的基础上为少数人单独创设一项权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将享有更丰富的作品。数字技术使作者重新掌握了作品的控制力,作者和公众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印刷作品的保护要首先考虑作者和公众对印刷作品控制力的力量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作者和公众利益平衡的界限;对于网络作品的保护要首先考虑作者和公众对网络作品控制力的力量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作者和公众利益平衡的界限。这是穿插在两个不同的维度进行思考:学者对著作权利益平衡问题的思考,实际上是建立在作者控制力缺失的基础上谋划如何更好地调控作者和公众利益;当人们用利益平衡理论说明应该为网络作品设置怎样的技术措施时,实际上是在用作者控制力缺失的情况下形成的利益平衡界限和相关理论来硬套作者掌握了控制力时作品的交易情况。利益平衡的背后是力量平衡,思考应该为网络作品设置怎样的技术措施时,应该首先比较印刷等传播技术和数字技术条件下作者对作品控制力的质变,然后在技术形成的新的力量平衡基础上推导新的利益平衡。
公众能接受新的利益平衡吗?
数字技术使作者掌握了对作品的控制力,国家对网络作品的“超版权保护”实际上是以“超版权确认”为主,而以保护为辅,国家只需要规制少数破解技术措施的高手,此时国家对作者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小于国家为了保护印刷本而对“人人皆可复制”的整个社会进行全方面规制的力度。表面上看国家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更充分了,和国家对印刷本的保护相比,国家对公众施加的压力反而大大减小了。公众是不会承认劳动财产理论的,公众对于国家限制印刷本的复制是难以理解的。可是有几个人知道著作权限制制度呢?谁又知道那些在作者控制力缺失情况下形成的利益平衡理论呢?网络作品在数字平台上公平交易,此时公众对于付费使用并不感到委屈。如果在过去国家针对公众施加了强大控制力的情况下公众尚且可以接受,那么现在国家不针对公众施加控制力的情况下,公众为什么不能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