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技术措施作者掌握了对网络作品的控制力,可以通过计算机代码有效地撰写属于自己的著作权法。作者控制了自己生产的产品,此时作者制定规则,消费者选择是否接受规则;由辛勤的生产者切蛋糕,由使用者选蛋糕。此时双方都是自主自愿的,交易才是真正平等的。技术也迅速改变了著作权相关人的关系,过去的创作者变成了今天的所有者,过去的公众变成了今天的使用者和消费者。
从理性角度,只要人谋取利益时没有损害别人利益,那么他获取的利益就是不容置疑的,国家也不能介入干涉。作品是由作者生产的,公众对网络作品点击付费是基于自愿、基于利益权衡,比如同一主题的网络作品之间的比较或者是购买网络作品与购买印刷作品等其他类型作品的比较之后才点击付费。作者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作者的行为没有阻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有限制的理由吗?老百姓谁知道那些著作权法理呢?“用人家的东西,给人家钱”,“看着好就点击付费,这家贵就点击那一家的”——这是多么朴素的民间思维啊!
不损害他人利益,这是道德底线;冲破了道德底线的行为,也不一定是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许多行业、许多个人做着高收益的投机活动却不被法律干涉,为什么人们只用苛刻的眼光看着作者,想方设法说服立法者赶快将作品划归公共领域呢?在作者无力控制作品的日子里,公众说“我们的行为没有给作者造成损害”。以前公众的行为只是没有给作者造成直接损害,而设置技术措施后作者的作品只是不再无偿造福社会了。某工厂年产值过百亿,法律没有规定工厂要将产品的一部分无偿交给社会——无论是以教育目的还是以扶助残疾人的目的,可人们会说该工厂为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从前作者丧失了作品控制力,公众以“不直接损害”作者利益作为对自身的道德衡量标准;如今,当作者利用技术措施重新掌握了作品控制力时,人们却以是否“无偿造福”公众作为对作者的道德衡量标准——这是生动的双重标准!
创作作品、丰富思想、强壮精神是富于德性的行为。创作作品是富于德性的行为,是指不论作者主观上是为了文明的进步还是为了获得高额稿酬、不论作者无偿公开作品还是让公众有偿使用作品,作者在客观上都对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创作作品是极其富于德性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作者主观上必须具有崇高的品德,并不意味着作者必须向社会无偿让渡一部分利益。有些作者愿意不设技术限制广泛传播作品,并不代表所有作者都愿意广泛传播作品;不设技术限制广泛传播作品对有些作者立业扬名是有利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禁止设置限制措施的规则硬套到整个作者群体。作者不需要人们圣化,可是作者获取高额利润公众也不可以仇视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