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整体上比较不同的技术方式为公众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情况。利用网络,公众随手可获取的资源比千百个印刷本图书馆还丰富。公众受到的限制仅仅是少数设置技术措施的网络作品,况且在大量无偿、优秀作品的冲击下,众多收费的网络作品的技术限制形同虚设。数字网络技术条件下作者为公众无偿提供作品的能力使印刷等技术条件下的合理使用相形
见绌。
从手抄本到印刷本,作者从可以控制作品到难以控制作品,经历了几千年——这是第一次质变;数字网络技术使作者从难以控制作品发展到又可以控制作品——这是第二次质变。每一次质变都会使双方获利大大增加。人们常说,“印刷机出现后,作者便难以控制其作品,”似乎印刷机出现前作者可以控制其作品。其实印刷机出现前后,“控制”的含义是不同的,印刷机出现前,作者能够对手抄本进行事实控制;印刷机出现后,作者依然可以对自己的手稿进行控制。作者难以控制的是社会上未经许可自行印刷的千千万万的复制本,在这里“控制”所针对的是社会上千千万万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人们说技术措施使公众的研究、阅读、欣赏等行为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指在一个新的、无限宽广的领域里对一角所做的限制,公众在更广大的未设限置的数字空间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即使是设置技术措施收费的作品,比如某学生在网上要点击付费50元才能阅读一本学术著作,那也比购买印刷本廉价。以中国为例,广大农村及小城市学术资源稀缺,在大多数省会城市也很难找到非常专业的学术资料,很多学生、学者为了选一本书要赶往北京、上海、武汉、西安、重庆、广州等少数几个区域性大城市,有的书只有在北京才能买到。数字网络技术提供的丰富备选项有利于人们作出最优选择,人们挑选、购买作品变得极其方便,甚至还经常在搜索一部作品时惊喜地发现了更好的著作或者更好的研究材料(这些可能就是免费的)。难道人们节省的时间、精力、交通费用、搜索时的特别收获还不能抵偿几十元的网上付费吗?
奴隶社会的人们不羡慕原始社会的自由,印刷技术产生后作者不羡慕手抄本时代的作者群体对作品的控制力,数字网络技术条件下公众也将不羡慕印刷时代的各种著作权限制制度。每一次技术的质变都对过去作者和公众关系完成一次否定,不论机械的、局部的比较哪一方利益受损,其实双方的利益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借助新技术辨证地扩张了。
二、作者可以为其作品设置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