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作品技术措施的若干思考
张岳峰
【摘要】数字网络技术是一种既可以无限传播、又可以限制自身传播的技术;是作者借助技术措施就可以有效控制作品的高效传播技术。出现了能够使作者控制作品传播的传播技术,就关闭了民间利益纠纷的大门,那么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定会改变,因为支撑著作权大厦的社会土壤已经不同了。
【关键词】著作权;技术措施;利益平衡
【全文】
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限制他人未经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或者传播其作品的有效设备、方法,而在其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种类繁多的技术措施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有学者把技术措施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1]。有学者将技术措施分为三类:预防性技术措施、识别性技术措施和制裁性技术措施[2]。技术措施不是数字网络技术的附带品,而是数字网络技术的一部分。数字网络技术强化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根本上动摇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经济利益层面上,著作权人自主设置技术措施扩展其利益的行动是合理的。
一、透过技术措施认识数字网络技术
数字技术是指能将任何信息——文字、声音、图象、动画等都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转化成二进制(0或者1)的数字语言,交给计算机处理的技术。网络技术是指为了进行通讯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把两台或多台计算机连接起来而形成的技术。技术措施只是数字网络技术的一部分。
看新形势不能只局限于一面,而且是只看消极的一面,这样会彻底丧失迎面利用新形势的信心。数字网络技术的首要特点是空前高效的传播性,其次才是自我限制性。数字网络技术便于发表、传播的特点,使难以计数的作品被轻易地置于同一平台,使公众的搜索使用变得极其容易。众多作者、包括许多名家都希望作品被广泛传播,因而不设置技术措施。使用者从众多免费作品中各取最经典的一段或一句话,则没有必要再去阅读那些设置技术措施的作品。不少作者在付费使用作品后写出简评或读后感,也使设置技术措施的作品被置之不理。总之,数字网络技术便于发表传播的特性为公众提供了无限宽广的使用平台,并极大地压缩了设置技术措施的网络作品的利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