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的是,通过连续多年的“严打”斗争,“严打”成效有降低之势。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放弃“严打”,因为“严打”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其他手段都无法替代的社会效果:第一,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了一系列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心任务的“严打”专项斗争。打掉了一大批为非作歹、民愤极大的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抓获了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自2001年4月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到今年的第一季度,全国刑事案件上升幅度同比下降了56.6个百分点,达到了近几年案件同比上升幅度的最低点。其中,杀人案件下降3.9%,爆炸案件下降27.9%,人室盗窃案件下降了1.7%,发生在居民区的抢劫案件下降2.6%。根据国家统计局在31个省(区、市)对10万群众进行安全感抽样调查显示,被调查人认为“很安全”、“安全”和“基本安全”的占81.4%。[13]“严打”斗争的客观价值不容否认。第二,通过一系列声势浩大的“严打”行动,沉重打击了各类有组织犯罪的嚣张气焰,重新建立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坚决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信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社会性质犯罪做斗争的勇气和自觉性,创造了良好的“反黑”社会氛围,从而取得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心理优势。这是无法用具体数字衡量的潜在的巨大价值。第三,我们在抱怨公安机关处于日常基础工作不力的同时,应客观的看到,由于受到警力严重不足,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处于不得不疲于应付各类日常事务的被动境地之中。而在“严打”期间,我们则可以集中平时根本无法做到的人员、资金、物资装备和技术力量,专心致志地开展专项工作。因而,适时地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集中优势兵力,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项斗争就往往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第四,通过阶段性的“严打”,我们还可以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发现日常基础工作的薄弱之处,寻找彻底根除黑社会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样,“严打”对惩治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威胁、危害,比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举世震惊的美国“9·11”事件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恐怖活动犯罪实施不间断的“严打”。
其次,在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同时,应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可以说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打防并举的方针,但是在“防”这一环节却始终未能取得较好的实效。我们也认识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只是治标之策,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并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于未然,才是治本之术,但在落实于具体行动中做得还很不够。具体而言,当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我们应当大力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反黑、反恐的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巨大危害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在基层群众组织中进行这方面的宣传;建立专门的反黑反恐机构,如组建反恐怖特种部队等;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研究防止洗钱的对策,真正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强化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的管制;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消除其现实诱因;解决社会失业、农民收人偏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受歧视等问题,切实做好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教育和引导,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并严惩有组织犯罪的各种“保护伞”。此外,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黑、反恐合作,尤其是与港、澳、台地区警方的合作,这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是在我国已加人Wm,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更面临着共同打击和防治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合作问题,这对我们既是挑战,也是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