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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与防治对策思考

  

  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刑事立法却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所在,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时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却不能普遍适用。减轻、免刑事由的缺失,使我们丧失了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及破获犯罪的有力武器。凡此种种,无不反映出我国犯罪学研究对刑事立法的影响还不够。而如何做好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学乃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1]的衔接工作,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笔者看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采用何种刑事政策的确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既需要“查看”刑事法网是否严密,考量刑罚适用效果如何,还需要运用有关犯罪原因、犯罪现状、犯罪危害等研究成果。可以说,前者主要属于刑法学的范畴,而后者则是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个问题上,刑事政策的取舍,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学问题,更需要犯罪学的关注。


  

  国外尤其是深受黑社会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困扰的西方国家,无不把这两类犯罪作为刑法规制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考察国外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不难发现,多数国家把黑社会犯罪规定为“行为犯”,而且刑法趋重。即使是各国刑法一向慎用的没收财产刑也被许多国家广泛适用于有组织犯罪。与西方国家刑法轻刑化潮流相逆,长期自由刑、死刑也在打击黑社会犯罪时普遍适用。同时,为了有效地打击不断泛滥的恐怖组织犯罪,各国采取的刑罚也趋重,长期自由刑和死刑也普遍适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特殊加重刑事责任事由。[12]显然,这些都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高发性及其对社会的巨大威胁、危害所决定的。


  

  鉴于我国现阶段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在犯罪手段、作案时间及地点、犯罪组织结构、犯罪人员的来源、犯罪原因等诸多方面与国外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不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跟境外的犯罪组织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可以借鉴境外惩治、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笔者看来,其中最值得我国借鉴的一条,仍然是打击与预防并重,从而,真正形成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综合治理模式。


  

  自上世纪末以来,我国历次严打斗争的一个重点打击对象就是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这既说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之大,也反映出此类犯罪已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我们没有理由停止对之进行的“严打”。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并非一日而成,其必然有一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那么我们为什么没能够及时发现并摧毁其于萌芽状态,而是在其酿成一个又一个大患,制造一起又一起人间惨剧之后才猛然警醒呢?笔者认为,除了这类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有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未被发现,即存在着很大的犯罪黑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如果发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不能使他们受到应有的处罚,则必然一方面使潜在的犯罪者心存侥幸,另一方面也放纵了应及时受罚而未受罚的犯罪分子,导致其得以继续作案,增加作案率。每一次“严打”均破获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这一事实,一方面说明了非严打期间对此类犯罪惩治不严,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严打”的客观价值和坚持“严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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