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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犯罪统计,作为犯罪学内容之一的犯罪现象学就没有研究的基础。当然,对犯罪的统计并不一定要由国家进行,但在我国现今的状况下,由民间进行犯罪统计是非常困难的。国家在进行刑事司法统计,包括公安机关的犯罪统计,检察机关和与检察机关的业务相关的统计,法院关于裁判的统计,执行机关关于执行情况的统计等均在进行。国家的以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的统计不予公布,再由需要统计结果作为研究基础的学界进行统计,属于重复劳动,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基于与不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的相同原因,对于刑事司法的情况经常处于保密状态,民间的统计许多情况下是难于进行的,或者用了大量的精力所得到的统计资料,由于资料来源所限,难于保证其准确性,基于这种不准确的资料所作的研究,其结果也难以有说服力。因而,从一定意义来说,国家发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是进行犯罪现象论研究的基础。我国不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对我国的犯罪现象学的研究,产生相当大的制约。在现有犯罪统计保密的状态下,作为学界对犯罪现象论的研究,只能局限于对民间统计有条件进行的领域进行研究,如局部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对个体犯罪现象的研究等,而对总体的犯罪现象的研究由于缺乏必要的研究资料而难以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只能依据有效的资料,主要进行逻辑分析。而离开了实证研究的犯罪现象研究,其价值当然会大打折扣,其效率也是事倍功半。在我国的犯罪学着作中关于犯罪现象论的研究,具有详细统计资料的,主要是有关外国的部分,而涉及到我国的犯罪现象的研究,则很少有详细的统计资料,其得出的结论显得苍白无力。


  

  2.欠缺有令人信服的犯罪原因论的研究


  

  宏观的犯罪原因论的研究,在没有犯罪统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的,只要我们借鉴已经存在的世界范围的关于犯罪原因论的研究结论,就可以为我国的犯罪学提供理论资料。其实,我国关于犯罪原因论的研究,其主要的犯罪成因的研究也确实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这是必要的,也是理论研究的后进国家尽可能缩短与先进国家的距离、增强与先进国家的对话能力所必需的。但是,不同的国家由于各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传统、习惯等特征,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即使是相同的原因类别,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也有其自己的特点。在犯罪成因的大的方面,不同的国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而这种特征是与其犯罪的现象密切联系的。只有在明了犯罪现象的情况下,对犯罪成因的研究才是可能的。成因是现象的成因,对现象尚且不甚明了,对现象的成因能有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是不合逻辑的。因而可以说,刑事司法统计资料的缺乏,也就难以有针对我国犯罪现状的犯罪原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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