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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

  

  三、妨害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各种因素的分析与评判


  

  以上说明,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既是国家的义务,也对立法、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这样的有利因素应该是容易被发现的。但是,为什么我国至今没有全面的司法统计公诸于世?这大概与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有关。一般说来,刑事司法统计之公布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有:国际评价方面的负面影响;国民评价方面的负面影响;犯罪模仿方面的负面影响;统计数字不准确导致的不利影响。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负面影响与其具有的积极意义相比,不足以成为妨害我国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的充足理由。下面试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1.国际评价方面影响及其评判


  

  中国正处于剧烈的改革及在各个方面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社会的剧烈变动,导致中国的犯罪状况与刑罚适用状况带有明显的过渡时期的特征,严重犯罪,如杀人、抢劫、绑架等凶恶犯罪、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的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发案较多等;与这样的犯罪状况相适应,我国重刑的适用也比较多,如死刑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果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势必将这样的态势公之于众。这种统计结果的公布,一方面,犯罪状况的面世会导致国外对我国治安环境的怀疑,从而可能影响与国外的合作;另一方面,刑罚适用状况的公布,也可能导致对我国重刑的谴责,甚至会给攻击我国人权状况者以口实。这些都是现实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状况不能成为我国不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的充分理由。


  

  就我国的治安状况来看,国外的合作者对我国治安状况的了解,应该主要是通过自己的感受,而不是司法统计。如果在我国现实感受治安状况对自己的威胁,没有刑事司法统计也不影响对我国治安状况的评价;如果并无现实的威胁之存在,就是公布刑事司法统计也不会由此产生很大影响。而且,就凶恶犯罪的发生率来说,美国杀人犯罪的发生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高的,但这并没有因而影响与他国的合作。


  

  就我国的刑罚适用状况来看,应该说,我国是有明显的重刑倾向的。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固然可能对我国发生不利的国际评价方面的影响,尤其是死刑的适用状况方面。但是,我国对死刑适用量大,根本没有有力的反驳理由,这对我国的国际影响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反过来,如果认为我国现有的刑罚适用状况是符合我国实际状况的,是合理的,就根本没有理由保密,应该将我们的理由公之于众,理直气壮地维持我国的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的刑罚适用状况是不完全必要的,是过度的刑罚,我们就没有必要坚持现有的刑罚适用状况。还是以死刑为例,不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死刑的适用状况可能是重要的障碍之一,即如果将我国的死刑适用状况公之于众会引起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那么,我国的死刑适用状况是否合理?从我国不公布死刑的适用数量可以推测,在现在世界上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状况下,我国的死刑适用数量是骇人听闻的,否则就无必要严格保密。而我国真的有必要大量适用死刑吗?回答是否定的。对此,已经有许多着述进行了有说服力的理论论证,只是由于没有死刑的统计数字,难于进行该方面的实证研究。不错,在中国,国民中存在着一定的重刑观念,但这种重刑观念不应该成为我国制订法律的主要根据,立法者不是要迁就部分民众的情绪,而是应该引导民众的情绪,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另外,为了不致引起不利的国际影响,就无视国民的知情权,这是否尊重了国民的主体地位,是否将国民真的当作国家的主体,是不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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