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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

  

  3.理论研究的前提


  

  理论是制订法律、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但无论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的研究,都需要基于一定的资料,在评判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方案。司法的实际状况应该是这种资料重要的来源之一。在美国,对不定期刑释放者的再犯率的分析,是导致放弃医疗模式的不定期刑的重要依据,而其基础,是有关适用不定期刑者再犯率的司法统计,没有这种统计的存在,就不会有基于该种分析的结论;在日本,对死刑威慑力的怀疑,是同日本死刑适用率与凶恶犯罪率之间关系的分析分不开的,而这种分析,与日本犯罪白书的公布有直接关系。因而对刑法与犯罪学理论研究来说,司法统计资料必不可少。如果没有司法统计资料,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就只能依据逻辑推演。虽然逻辑推演是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方法,但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唯一的方法,因为刑事法学是应用学科,尤其是犯罪学,缺少必要的统计资料,其研究就难免成为少有实际价值的东西。


  

  4.刑事立法的参考


  

  法律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的价值与存在的问题,并由此评判法律自身的优劣。而这种法律的价值与问题的发现,虽然可以依据具体法条的分析来发现,但更重要的是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通过司法统计发现。例如,日本关于拘留刑应否保留的争论,就与司法统计发现的拘留的适用率极低有关。细密、合理的刑事司法统计,可以为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也是有表现的。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1979年刑法生效后17年来的类推适用数量极少,适用范围极窄的情况,应该是废止类推的重要实践依据。再如,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学界呼吁应予废止,但1997年刑法仍予规定,大概与学界关于废止的理由缺乏实证不无关系。如果国家公布司法统计,将该罪历年的发案率、裁判状况公之于众,应该是有说服力的。


  

  5.立法、司法得到国民理解的前提


  

  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是有效的,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法律的被理解。而公布司法统计应该是使立法与司法得到国民理解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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