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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

  

  二、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从以上对我国公开发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是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的。在这里有一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即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国家的权利还是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依据国家机关自己的某种需要有选择地公布一些司法统计资料,还是应当公布刑事司法统计资料?笔者认为,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国家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1.国民知情权的要求


  

  我国已经开始走向法治,而法治是众人之治,法律是反映国民的意志。法律是否真正反映了国民的意志,不仅涉及到法律的制订内容,也涉及到法律的运行,在运行过程中反观所制订的法律是否真正反映了国民的意志。国民了解法律的运行情况当然可以有多种渠道,但不可否认,通过司法统计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因而可以说,对国家的司法状况,国民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就要求国家公布司法统计,而公布司法统计,也就是国家的义务。尤其是在刑事领域,刑事司法关涉人的生杀予夺,刑事法律是否反映了民意的判断,不仅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分析这种抽象的、静态的方式进行,也应该通过对刑事法律的运行情况这种具象的、动态的方式进行。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才能使国民真正了解法律的意蕴,从而为国民判断法律是否反映了民意提供一个实在的基础。因而,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国民知情权的要求。如果不公布国家的刑事司法统计,应该是对国民知情权的剥夺,违反法治的要求。


  

  总之,无论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说法,还是国民是权力主体的表述,都表明一个意义,即国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最终对国民负责。那么,法律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订,作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就是在践行国民的意志。将司法状况报告给国民,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义务。很难设想,国民是立法的主体,但法律的执行情况要对立法者保密。如果国民对司法状况不知情,实际就是司法脱离了国民的监督,其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言而喻的。


  

  2.国家司法平衡的基础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袤、人口众多的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但是,中国又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有相同的政治法律制度,要求在司法领域达到一个司法的基本平衡也是法治的要求。那么,如何达到司法平衡?其寻求平衡的方式当然是多样的,如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通过全国性的会议发布某种决议或提出某种建议、发布判例等,但不可否认,通过公布司法统计的方法应该是重要的方式。试举一例: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杀人罪是一种传统的自然犯罪,其刑罚适用也会受一国之内各种不平衡的影响,但总体说来,这种影响相对于经济犯罪会小些,即对于杀人罪来说,一国之内的适用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平衡。这种平衡应该如何形成?公布详细的司法统计应该是达到这种平衡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之内一年间的杀人罪有1000件,适用死刑的是10件,这种统计数字就会给司法者提供这样一个信息,即杀人罪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的是500件,传达给司法者的就是完全不同的信息,即一般的杀人罪可以裁判死刑。这种由司法统计传达给司法者的信息,会成为司法者裁判案件的重要参考,成为形成杀人罪适用死刑常例的重要证据。如果再有关于司法统计数字的分析、对比、解说、评判,无论这种工作是由国家官方作出的,还是由理论工作者或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作出的,都会对司法的平衡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司法统计,国家的司法平衡也就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形成基础。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严重不平衡,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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