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民族地区的宗教组织形式
宗教在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非常坚定。少数民族中的宗教神职人员或宗教理论造诣较深的学者,他们仍然是少数民族中有代表性的人物。宗教组织是一支可以利用的犯罪控制形式,在信教徒中神权看成至高无上的力量,教徒对宗教的信仰和崇拜超出对国家法律的崇仰。以我所长期工作和生活的贵州省为例,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较为复杂。黔西南早在上一个世纪末,外国传教士就在民族地区设教堂、做洗礼并发展信徒,以致在少数民族中培养了一大批神职人员,这些神职人员一直是群众的“精神领袖”。可以说,贵州省境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稳定和民族地区安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们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因此,发挥宗教组织对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秩序维护的积极作用应当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发挥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作用
在过去的民族工作中,我们曾经利用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发挥了许多作用。这些上层人物有的在政府工作,有的产生于民间,但不无例外的是,他们对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根据我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走访和观察,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村寨、姓氏基本上都有自然领袖和长者,深得民族群众的敬重,并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维护民间秩序。他们是民间自然生成的权威。在处理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只有团结和依靠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才能解决各类纠纷,处理好民族矛盾,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控制。根据笔者的走访,进入调查视野的每个聚居的边远民族山寨,都有“头人”之类的自然领袖来仲裁寨内、族内事务。根据我的理解,当前民族工作中的上层人物一般是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以及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少数民族人士,可能具备行政干部身份,也可能不具备行政干部身份。他们包括少数民族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学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归国人士、海外侨胞、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宗教人士、社团及其他方面的负责人士以及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后裔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分为不同的层次。控制少数民族犯罪,维护民族地区的治安秩序,必须依赖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良好群众基础,发挥他们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巨大影响力,才能处理好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
(五)尊重和倾听本民族群众的意见
少数民族犯罪,一定意义上因民族内部习俗引起,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各民族有自己历史传承的处理办法。我们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某些轻罪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非刑罚化处理,都是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见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对于民族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如何处理,不能采取鲁莽的工作作风,既伤害民族感情,又不能顺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