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刑事法学者提出的。其基本的刑事政策含义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过于关注报应与改造的刑罚模式,重在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实践,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沟通,实现犯罪的有效控制。
从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控制观的比较来看,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观将逐渐让位于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观。一个国家究竟采取国家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观,取决于国家理念、经济发展与法治成熟等,但也没有一个国家属于完全典型的国家本位或者社会本位。中国传统的犯罪控制侧重国家本位,但在社会控制上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具有社会本位的因素。如何适应这一转型对少数民族犯罪控制进行设计,是研究的目的。
二、中国犯罪社会控制的转型
我们需要在一个怎样的场景下讨论刑事政策问题,现代西方刑事政策产生于19世纪的后1/4世纪。它与社会政策同时发展,齐头并进”、“通过影响犯罪个体同犯罪作斗争”,应当说,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概念,首先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使用,之后由李斯特继承和发扬。当代西方刑事法存在一种“刑事法刑事政策化”的趋势,在米海伊尔·戴尔玛斯·马蒂那里形容为“刑事范畴特殊性的消失”——“这一现象归功于两个不同的趋势:在内,因为刑法日益复杂,刑事范畴分崩离析:对外,相邻范畴迅速发展,如或多或少被整合进刑法途径的调解,带有惩罚性的行政法,最后是国家对受害人的赔偿”。我们的时代将渐倾向于从更广义的角度去看待刑法,不再把其仅仅视作静态的固有的规范,而是一个动态的运行机制。探求机制的内在规律便是刑法也是刑事科学(包括刑事政策学)的职责所在。刑事政策处于刑事科学的巅峰,宏观地指导着刑事法的发展。我曾在提交中国刑法学2001年年会的一篇文章中写道:反观我国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学,零散堆陈,缺乏系统性,亟待理论的深化。在犯罪控制的目标下,讲求刑事政策的系统性,既要处理好同向运行政策的功能的正相关关系,又要调和好逆向运行的政策的负相关关系,才能获得效益的最优化。我以为,从目前的刑事政策观念来看,如何淡化刑事政策的国家主导色彩,发挥社会组织和私法规范的力量是至关重要的。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又符合建设有限政府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