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应在法庭播放
修正草案第120条第1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2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建议修改为:在第2款之后加上如下规定:“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的客观性及讯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侦查人员当时依法进行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控方应当向法庭提供、播放记录该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资料。”
修改理由:《修正案(草案)》在第120条区分两种情况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规范并证明讯问活动的合法性,调查、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规定还不尽完善,没有涉及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问题。
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口供材料持有异议,当他们要求控方向法庭提供、播放讯问时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时,控方基本上不予提供、播放。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却在关键时刻不拿出来,意义何在?
提出上述修改建议,旨在只要讯问时进行了录音或者录像,关键时应当在法庭上播放,以证明讯问笔录的真实完整性和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这才是建立此项制度的目的所在。
10 被告人近亲属应享有作证豁免权
修正草案第59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建议修改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修改理由:其一,《修正案(草案)》第187条在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一个符合人性,符合家庭伦理,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好规定。但是,只限于审判阶段,并不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这就使该规定的意义大打折扣。因为按照第59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仍可以强制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庭审前作证,并用他们的书面证言材料在法庭上作证,根本不用强制他们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