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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个建议

  

  其四,从实践来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或经一定的思想工作后能够认罪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因此,不应担心如果取消“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就会一律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认罪。即使在那些法律上确立了沉默权的国家,犯罪嫌疑人真正行使沉默权的比例也不高,7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仍然会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甚至主动认罪。


  

  其五,“应当如实回答”对侦查人员的心理作用,势必强化其获取口供的欲望,客观上助长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以致不择手段甚至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取消该规定,引导侦查人员提高侦查能力,把侦查重点放在收集其他证据上,不仅会提升文明办案的水平,也会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及时打击、惩罚犯罪。譬如今年发生的故宫重大盗窃案,公安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经掌握大量证据,这应当是我国未来刑事侦查的模式与发展方向。


  

  7 通知家属的限制不应随意扩大范围


  

  修正草案第84条和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的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建议修改为:取消上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中的“等严重犯罪”字样,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修改理由:其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保护的重大公民权利。即使依法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公民也应立即通知其家属,这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标志。如果不予通知,会造成公民人身安全无保障,甚至被坏人利用进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出于侦查的需要,在拘捕后暂时不通知家属是必要的,但不应随意扩大范围。目前规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后的“等严重犯罪”,含义模糊,理解上和执行中难以统一,势必会被滥用,造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局面。其三,《修正案(草案)》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后的通知事项中,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没有之后的“等严重犯罪”。拘留、逮捕虽是不同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通知或不通知家属的事项上,涉及的诉讼原理及行为性质是完全一致的,故拘留、逮捕的通知事项应向监视居住的通知规定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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