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实至名归
修正草案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建议修改为:“任何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修改理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是否已经确立,是否应当确立,理论界向有分歧,在国际上也备受关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视为“人犯”,法院开庭即已认定被告人有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定罪原则,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还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改“人犯”为“犯罪嫌疑人”等,于是有人认为我国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实际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从《修正案(草案)》的现有规定来看,实质上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专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7月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指控者。”
与此对照,《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已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其一,第48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第52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三)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实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三,第49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四,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其五,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