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其一,“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足以表明刑事诉讼法服务于刑法的工具价值,应予保留。其后“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没有体现刑事诉讼法维护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且已含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之中,没必要规定。
其二,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一是因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立法目的已规定在《刑法》第1条中;二是因为“人民”属政治概念,现阶段难以界定,如“人民”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发生分歧;三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而刑事诉讼活动及结果直接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宪法》作为其制定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理应旗帜鲜明地把“保障人权”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
其三,增加“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表达了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刑法的特殊性,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兼顾诉讼效率,这对于克服司法实践中迄今仍然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以实体冲击程序的现象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