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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突破的评析

  

  (四)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讼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新《公司法》在规定中小股东的实体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广大中小股东相应的诉讼权。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所实行的中小股东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直接诉讼,又称股东个人诉讼,是指中小股东在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对自己的补偿而提起的诉讼。[2]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小股东派生诉讼,是指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利受到侵犯以后,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并寻求对公司的补偿而提起的诉讼。这主要发生在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原本应由公司(通过代表公司的机关)提起公司诉讼,但由于某种原因,公司机关怠于或不愿意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保护股东自己的利益),股东代表公司为原告提起的诉讼。[3]


  

  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新《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诉讼权。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按该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股东派生诉讼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并且应当首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无法化解时,才能诉至法院。


  

  (五)赋予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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