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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突破的评析

新《公司法》若干突破的评析


彭春莲;傅冰 


【摘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公司制度;突破;评析
【全文】
  

  我国新《公司法》是原《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公司法》,对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提供十分重要的制度支持。新修订的《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突破


  

  我国原《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采用的是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更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公司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没有如我们期望的那样在保护交易安全上凸显其功效,而且还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综观现代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除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外,主要还有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是更加富有生命力的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现行资本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平衡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优劣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种类似于折衷资本制的资本制度。主要表现在:


  

  (一)降低公司设立成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允许股东分期交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26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以前的三档变更为一档,数额也由50万、30万和10万修改为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原《公司法》中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交纳出资修改为股东可以分期交纳,但要求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第82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以前的10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交纳出资,但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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