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法》中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将清算组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应,以保障清算组成员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七、《公司法》中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等很多环节,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因此,新《公司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能。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和报告,将会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必须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客观公允的报告。否则,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除了由公司登记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由于上述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法》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法,通过明确规定有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
【作者简介】
杨积堂(1971—),男,汉族,宁夏彭阳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32页。
赵旭东主编:《新
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275页。
赵旭东主编:《新<
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373页。
李飞、王学政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