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杨积堂
【摘要】在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
公司法》中,对原《
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
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
公司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从而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关键词】
公司法;民事责任
【全文】
“如果人们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对于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约束力。”[1]这种约束力最终体现为法律责任,即指当事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在《公司法》中,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来实现。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简称新《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整个《公司法》的不同章节和条款中。在新《公司法》第十二章关于“法律责任”专门一章中,却几乎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主要规定的是违反《公司法》的行政责任,并在第216条概括性地规定了违反《公司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事法的重要主体法,主要规范的是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因此,公司及公司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在公司的设立、运行过程中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权利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