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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作者简介】
戚枝淬(1966—),女,汉族,安徽全椒人,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周航(1968—),女,汉族,重庆人,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注释】刘瑞复主编:《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47页。
(美)罗伯特·w·哈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23页。
一般的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尚不足以否定公司人格,其后果是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出资瑕疵是指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发生,导致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其后果是,股东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郭明忠、邬文辉:《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引出的课题》,载于http://www.1aw-lib.c0H/1w/1w-view.asp?no= 1865.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91页。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62页。
侯继山:《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载http://www.deheng.com.cn/asp/paper/ html/200452911035448.htm.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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