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各国法律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或直接或间接与出资有关,出资者出资是影响股东资格的重要因素。
二、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不出资表现为不能出资或不愿出资,即未实际出资。不能出资指的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应当出资,但由于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出资不能,如出资人遇到不可抗力或破产等,使其丧失出资的能力。不能出资情形下一般不能取得股东资格,除非恢复了出资能力并实际缴纳出资。不愿出资是指由于出资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故意不出资,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推定出资人有出资能力,只是其不愿出资,从保护交易秩序,维护公司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已有记载,则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责令其补缴,其他发起人对补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应有之意。
在实务中,不出资但拥有股东资格的情况普遍存在,除合法的继受股东外,典型的表现便是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又称干股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挂名股东在我国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挂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主要来自于实际出资股东的赠与,对外名义上是股东,但无需承担任何实际出资的义务。
在认定挂名股东资格时,原则上承认挂名股份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在对内关系上,如果挂名股东名下出资已由赠与人缴纳,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就出资而引发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其名下出资未实际缴纳,挂名股东应负补足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对外关系而言,挂名股东是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的股东没有两样,其不能以股权系受赠取得为由主张免除作为股东应履行的责任。
三、出资瑕疵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者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或出资协议的约定,存在未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者未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包括不出资。出资瑕疵可分为一般的出资瑕疵和严重的出资瑕疵。[5]如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者能否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对此理论界中有着不同的观点:(1)否定股东资格说。该说认为,股东如果没有履行其出资义务,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6](2)肯定股东资格说。该说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设立公司或者继受股权并办理了股东登记手续的人就是股东,简单地以股东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于法理不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