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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戚枝淬;周航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出资;不出资;出资瑕疵
【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当今各类公司中存在最为广泛的一类公司。有限公司由于其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而倍受投资者青睐。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涉及股权的案件不断攀升,而这些案件无不与股东资格确认有关,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已成为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综合公司理论与实务,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主要有:实际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文件中记载、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等,这些因素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理论上已有较多研究,倾向性观点认为,上列因素中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足以确定股东资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其中,出资人出资与股东资格确认之间关系较为复杂,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提出一些拙见。


  

  一、立法上关于股东资格取得与出资关系之观点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这个义务是股东最根本、最重要义务,是股东其他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原始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般是以出资作为条件的,出资人按认购的数额缴纳出资,按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甚至有人认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但这一观点并非确切,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强调出资方能取得股东资格,而采用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认为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2]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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