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违法清算的处罚规定简单、缺乏操作性。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违法清算进行任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对违法清算的处罚类型的规定也相对简单,使得实际中存在着的一些违法清算行为未能有效纳入,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非破产清算制度,使该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此外,清算企业的法律性质、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特别清算等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不足。
二、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对于我国私营企业来说,只有形成一定的市场进出秩序,才能获得规范性的发展。因此笔者主张:
首先,明确完善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取向。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制度也同样追求交易的安全和效率,追求两者的平衡和统一。因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首要前提,它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交易的积极性,毕竟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不存在安全,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为基本的需求;[5]而效率是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有效地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只因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就要求市场允许、存在并保障充分和公平的自由竞争,允许市场活动者自由退出市场,不存在退出市场的障碍,维护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在对私营企业非破产退出市场制度进行设计时,需要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安全,力求达到安全与效率两者的统一。从法律制度上对安全和效率进行安排,在满足市场活动主体需求的同时体现法律的价值。
其次,在完善清算制度时,要立足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贯彻社会本位、公正和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因为企业清算实质上是解决国家利益、债权人利益、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利益彼此间的均衡分配问题。所以,如何平衡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应成为清算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平衡利益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障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公平受偿。这就要求在清算法律机制设计上要注重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到,企业清算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内部的、自愿的行为,其他债权人往往很难参与监督;另一方面广大的债权人、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力量微弱,在企业清算行为中容易受到伤害,需要国家进行适当干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