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保证义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即一种无担保贷款。目前对银行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以为防范信用风险可以借鉴担保制度。
担保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指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还款保证的贷款。担保有财产担保和保证人保证担保,这两种担保的责任最终实际都落实在财产上。不同的是在保证人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无疑具有一种人身信赖关系。国家助学贷款虽然无需财产担保,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保证人担保中的这种人身信赖关系,要求借款大学生提供保证人,对其信用进行保证。而借款学生的家庭无疑应成为首选保证人,因为养育和教育子女既是每个家庭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而且家庭确实对借款学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信息告知义务
国家助学贷款中银行是拿现实货币资金换取学生的未来人力资本,但学生未来状况和信息是变化的,目前的风险很大一部分在于银行无法随时掌握这种变动。这最终当然要靠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来解决,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技术手段落后,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征信系统不是朝夕而就的,故而对于解决目前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而言是远水不解近渴。
而借款大学生和其家庭的纽带是一种血缘关系,这种家庭联系系统是天然的、完备的、牢固且密切的,所以借款学生的家庭在掌握学生信息方面具有其他任何系统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使他们履行告知义务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因此可以设定借款学生家庭的信息告知义务,即应定期并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以后的信息及其变动状况告知有关部门。
履行告知义务的借款学生家庭的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告知的对象包括银行、学校或政府,一方面银行、学校和政府都有比较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贷款的发放方需要该信息,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和推动方有责任收集和转达这些信息,而学校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受益方,在收到借款学生家庭告知的有关信息后也应及时转达给贷款银行,否则也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告知的方式可不作要求,借款学生家庭在履行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告知义务时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只要能够将借款学生的信息及时传达给被告知对象即可。如果借款学生家庭不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义务,也将承担名誉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