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文拟分析借款学生家庭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的义务。
二、借款学生家庭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的受益人地位
从形式上看,国家助学贷款与普通商业贷款没有区别,都是通过贷款合同来运行的,助学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大学生从银行借得货币资金,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与学费,毕业后用取得的收入逐年偿还,表现为有偿的未来货币资本与现实货币资本的交换过程。
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政府主导推行的政策性贷款,因此它不像普通商业贷款那样仅限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助学贷款制度下有一个受益群体——贫困大学生。而且,正是由于此项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这些贫困大学生才得以受到高等教育,政府也顺利地履行了辅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学校保障了学费收入从而维持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银行不仅可能获得贷款利润,也有助于为发展未来优质客户积累客源[3]。既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这么庞大的受益群体,那么防范贷款风险的责任就不仅由借款人和银行承担,而应该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这个受益群体共同负担。为此,理论和实务上都为政府、学校、银行乃至用人单位设定了在防范贷款风险方面的义务。
笔者以为,除政府、学生、学校和银行外,借款学生的家庭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受益人。从法律上看,我国大学生大多已年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事实而言,由于缺少其他生活来源,我国大学生的求学及生活费用仍主要依赖于家庭,供养子女上大学仍是我国大部分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却使贫困生的家庭免除了这一责任,但其子女受到高等教育后给家庭带来的益处却并不会因此消失。由此可见,借款大学生的家庭无疑也是国家贷款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之一。
如果借款学生家庭只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益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从制度层面明确借款学生家庭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并进而明确其在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风险方面的主要义务。
三、借款学生家庭防范信用风险的主要义务
如上文分析,除了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外,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源于借款学生本身的信用缺陷及其流动性大的特点。笔者以为,通过设定借款学生家庭的信用保证义务和信息告知义务,可以缓解这两个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