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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三、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长期以来,学者们把绿色壁垒定位在它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制度上,过份地强调其“虚伪性”,“不公平性”,这给人们造成了只从受害国的角度去看待如何突破绿色壁垒,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进口国的我们如何通过建立绿色壁垒制度防范和阻止发达国家的非环保产品输入。实际上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并非是发达国家的专利[11],它可以为任何国家“合法地”利用。我们应尽快克服对绿色壁垒认识上的片面性,充分利用这把双刃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这样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更好地抵制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的绿色壁垒。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与先进的法律文化。绿色壁垒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在与自然界作斗争的过程中作出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任何国家都可以利用它造福于民。我们要研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在绿色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战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从它国的成功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为确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发,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法律体系。


  

  (二)健全和提升国家标准,努力谋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绿色壁垒最核心的部分是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发达国家最先提出绿色标准和绿色法规,他们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和提升这些标准和法规。另一方面,为了寻求在利益上的平衡点,发展中国家也会从自身的现实存在和国家利益出发创设自己国家的各种标准。我国应加快按照国际先进水平修改和完善我们的国家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壁垒的制度化建设,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尽快接轨。当然,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环境技术还是环境管理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要在短期内完全达到发达国家的严格标准是不现实的。从这个客观情况出发,我们在健全环境管理时,要将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定得适当,恰如其分地反映国际的需要及国内的存在,既不要定得太低,也不要定得太高,太低了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内产品的出口;太高了不符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水平,企业难以达到,反倒作茧自缚,限制了我们自己的手脚,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硬化绿色壁垒制度。现有的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环境规范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其总的趋向是朝着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方向迈进。一方面它肯定了国际上的环保权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规范条款被贸易保护主义滥用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对现有环境规范及国际公约加强研究,趋利避害,利用环境保护的例外,在研究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自己的政策法规[12]。另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由政府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能有效引导国民经济进入绿色通道[13]。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现已颁布了16部环保法律和34项环保法规,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保规章,地方也颁布了1000多件地方性环保法规。国家制定各类环保标准438项。此外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这些初步形成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环保法律体系[14]。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已显露出明显的不足:第一,行政性法规的内容仍然较多,而含有经济政策内容的法规只是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工具,尤其是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法规内容严重不足;第二,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的绿色法律文件非常有限,除《环境保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章外,在许多方面尚无法律规定,给阻断不合格的国外进口产品留下了法律盲点;第_一,已有法律的内容疏漏较多,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缺少对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也缺少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相关规定;第四,缺乏相应的配套立法。第五,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不够。为改变我国现行立法滞后的状态,笔者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壁垒方面的立法经验,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绿色认证制度、绿色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以及绿色污染转移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牢固建立我国自己绿色壁垒的钢铁长城;第二,调整现行环保法律制度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在完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尽快调整相关的现行法律:一是要对现有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修改或取缔那些不符合WTO相关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的有关内容,尤其是对地方性法规更应认真清理;二是提高我国有关绿色壁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的透明度,按WTO的规定程序向成员国通报,使其对不符合中国环境标准的产品早作准备,不要向中国出口;第三,尽快以立法的形式采用ISO14000国际标准。ISO14000是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我国质量认证和环保部门应抓紧研究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方案,尽早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积极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第四,建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系统。按照WTO的公开、透明原则,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法规、标准的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厂商公布我国的环保立法及标准的最新动态;第五,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是保证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得以遵行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1)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环保执法队伍;(2)建立环保执法的责任制;(3)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进口产品检验的技术设备;(4)建立进口产品的跟踪监管系统;(5)充分发挥全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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