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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七)禁止污染转移制度。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9]。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和文件,比如199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法规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问题,诸如“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缺乏实施的具体标准,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制度的不完善给别人留下了漏洞。


  

  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给我国经济的发展乃至人民的健康状况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个方面。


  

  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导致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直接造成的损害。这方面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中国的改革开放,需要外国大量的产品、设备和资金,但中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而有着宽松的环境标准,于是发达国家便将污染转移的视角转向中国,他们一方面将旧船舶、废汽车、旧电器等工业垃圾输入我国,另一方面他们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些在发达国家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收费而无法立足的诸如化工、冶金、印染等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我国。进口“洋垃圾”及引进外资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加重了我国治理污染的成本和难度;第二,我国国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改革开放后,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大肆将含有病虫害的农产品,带有传染病的旧服装,带有病毒的旧磁带、旧医疗卫生设备等生活垃圾输入我国,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从国外转移到我国的大量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也对我国人民的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第三,增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由于我国环境标准的门坎很低,发达国家许多环保水平较低的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和我国企业的产品争夺国内市场,这必然引起竞争加剧。进口产品很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挤压国内企业产品,使我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大。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无法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从而使发展达国家毫无后顾之忧,更加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实行绿色壁垒,由此所造成的损害。这部分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迫使我国有些产品缩小市场份额或彻底退出市场。受灾最严重的产品主要是:(1)农产品和食品。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及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阻严重。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由,拒绝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2)机电产品。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节约能源、噪声污染及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难度加大;(3)服装和纺织品。受发达国家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限制与禁止,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也遇到很大阻力。人世后,我国服装和纺织品因生态标准问题而被迫回销数量大增。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此外,我国的出口产品包装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绿色要求。比如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命令,要求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木质铺垫材料须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否则将整批禁止入境[10]。第二,对出口企业的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绿色壁垒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等各级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链。发达国家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从而削弱了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减损了企业效益。第三,加大了我国海外投资的难度。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办厂。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依赖性很强,大都集中在绿色壁垒盛行的发达国家,加上其资金的投向大多集中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较严重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随着环保水平的提高和西方绿色壁垒的强化,我国又无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相抗衡,我国的海外投资将面临更加艰难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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