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补贴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补贴制度,这为国外产品进入我国提供了方便,给我国企业造成了极不公平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毫无我国进行报复的后顾之忧而大肆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绿色限制。近年来,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特别是矿产品出口,如山西的焦炭、铁矿石等都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因为没有将环境成本计入总成本,致使我国外贸出口每年损失都有几十亿美元㈣。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它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为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为了顾及各国发展的不同水平,更好地实现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切实保护,协议又赋予成员国有一定的例外权,比如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的侵害。此外,WTO的一些其它文件也规定了类似的例外,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取或实施限制性措施,但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保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薄弱,其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三是管理机制混乱;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这给国外低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又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日本1991年颁布了《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发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包装法规。丹麦则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我国的这一制度目前很不完善,突出表现是:第一,缺乏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措施。我国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比如尚未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进口等;第二,没有建立储存返还制度。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第三,税收优惠和处罚措施也不完备。对那些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的进口产品,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