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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二)绿色技术标准制度。它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总是根据它们的生产水平和技术强势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公平合理”地拒之门外。这种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质上带有很浓的贸易保护色彩,只不过它的隐蔽性更强而已。出于贸易政策及内政外交的需要,很多国家现在都建立了,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我国由于产业发展水平低下,科技能力有限及管理制度滞后等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这一方面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产业同行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给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我们没有报复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


  

  (三)绿色认证制度。它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若干方面。它将环境管理贯穿于企业的原材料、能源、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审计等各个项目管理之中。但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这些国际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它仅仅供各国选择适用。现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上述国际标准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将许多技术规范上升为本国的法律、法规。欧盟最早起动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1998年又制定了一个ASCUN9000标准,其规定更加全面,共有26个大类。它关于纺织品、玩具和鞋类等规定,对我国向欧盟的贸易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发展迟缓,突出的表现一是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化程度较低;三是在全国推广不力。我国在绿色认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生产所消耗的自然资源和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否则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生产补贴。当这种产品用于出口时,就相当于获得了政府补贴,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补贴问题。西方学者认为,保护资源、防止污染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的环境成本非内部化问题熟视无睹,容许出口,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补贴。西方国家认为,与出口补贴政策一样,环境补贴会直接鼓励出口,从而扭曲国际市场价格。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提出了环境反补贴,即绿色补贴,要求政府限制厂商对环境的污染。但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提高环保技术、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只能为此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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