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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4.绿色壁垒的“游戏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存在着严重缺失。现行游戏规则的暧昧和不完善为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灰色区域”。参与制定绿色标准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舞台上几乎是一统天下,一些有关环保、环境和贸易等方面的国际会议往往是它们唱主角,一些有关的国际规则常以它们为核心,以他们的意志为意志,甚至将他们的一些国内标准、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标准和国际法规。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居领导职位的人员的比例比较低,缺乏参与决策活动的机会,他们的愿望和呼声因势单力薄,人微言轻,往往被拒之门外,得不到尊重;就“游戏规则”的内容而言,由于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意识、环保法规、政策、措施及标准上均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谈判立场上难以协调,往往是发达国家一言堂。而发达国家为防止发展中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总是把游戏规则引向自己占优势地位的领域,以己之长攻人之短;此外,现行游戏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发展中国家遭到了严重损害。在绿色壁垒中,真正的玩家是发达国家,对自己有利,他们就玩,否则就不玩,这在国际经贸的许多事例中,已充分得到证明。


  

  5.一些善意的绿色壁垒违背了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的原则。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待遇是GATT长期坚持并被WTO所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从WTO的规定来看,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安排,不应采取与发达国家完全等同的标准。但发达国家在包括生态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等现行措施及标准上,并未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给予优惠待遇。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现状,用同一标准对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显然违背了WTO的精神,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善意的绿色壁垒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适当的做法应该是以WTO的现行立法为依据,凡是符合WTO规定和精神的予以遵从,反之予以抵制。至于WTO和其它国际立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行动,统一对外,迫使发达国家做出让步。作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善意的绿色壁垒时既要从本国科技与环保发展的高端水平出发,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的现实困难,使环保标准更具广泛性、可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缺失的表现及其危害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及经济、科技发展的制约,我国没有构筑自己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就认识上的局限性而言,除了上述言及的对绿色壁垒缺乏理性认识等原因之外,认为环境不是资源的观念也是导致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缺失的重要思想根源。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缺位或尚不健全。


  

  (一)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5]。它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洲,后迅速得以扩展,现在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种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目前,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就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否则,进口将受到数量和价格的限制。现在国家相互之间都承认其绿色标志。相互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6]。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43类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7]。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缺乏法律应有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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