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
从法学意义上应该如何来理解金融资产证券化呢?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强烈的因素之一,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的[8]。法的终极本质是为权利而斗争。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来源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9]。法律旨在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调整其相互关系。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10]。所以,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主要内容的。这样,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金融资产证券化,首先就要明确金融资产证券化中涌动着哪些权利和义务。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多种权利载体、多项交易、多个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创始机构与特殊目的机构之间是物权移转或原始债权转让和担保交易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了典型担保财产权中的基础性法律权利。在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条件后,经过证券化的金融架构,脱离了传统立法例的束缚,主要采取了类物权的方式移转了资产的所有权而进入到了由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范围。资产经过证券化后,其商品按进行证券化的导管体的不同分为受益权证券和资产基础证券。如选择以信托架构作为证券化的导管体,发行的是各种种类和期间的受益证券;如选择以公司架构作为证券化的导管体,发行的是各种种类或期间的资产基础证券[11]。投资者享有受偿权、申请证券回购权和参与资产的管理权。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中有两层法律关系,即基础性法律关系和证券化后的法律关系,规范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也应由两种权利规则组成,即基础性法律权利规则和证券化法律权利规则。金融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构筑融资当事人多样的法律关系结构而展开的融资交易活动。金融资产证券化从形式上看是指将金融资产转变为证券的过程;从实质上看,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金融资产原始权利人合法享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资产及其担保物权)作为基础或担保,通过转换方式或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从而使金融资产的原始权利人先行受偿,并以该金融资产及其收益向证券持有人偿付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指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创始机构依法律的规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以其所持有的将来可产生现金流量、资产形态具有标准特性或信用品质易于评估的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金钱债权等各类金融资产,移转或设定信托于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基础或担保,由特殊目的机构以该金融资产为基础,将其转换为有价证券,再由信用评级或信用增强机制的搭配。将上述金融资产重新群组包装成小额化或单位化的有价证券形式。向投资人销售,从而使创始机构获取资金,使投资人凭借该有价证券享有该金融资产利益的一个过程或一种方式。其中,创始机构是计划发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资产拥有或控制的机构,但它需仰赖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信托机构、信用增强机构、证券承销商或票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投资人及投资人保护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协力合作,才能构建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就其实质,金融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构筑融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结构,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与原产权主体破产隔离,并以该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证券的一种架构式融资交易活动。2005年4月20日,央行、银监会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仅仅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2005年5月16日,建设部出台《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也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2005年11月7日银监会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等。证监会、银监会也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试点机构的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也非常重视上市公司金融资产证券化方案。我国目前非常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统一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