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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方履行举证责任是否达到“初步证据”标准的问题,WTO协议及其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均未确立统一的标准。在“美国--影响羊毛编织衫和外套进口的措施”案中,上诉机构作出如下表述:“建立此种推定,究竟需要多少证据与何种证据,因措施、条款规定和案件的不同而不同。”[10]在特定情况下,仅提供措施文本,或在文本不够清楚时另外提交支持性材料,就完成了满足初步证据证明标准的举证责任。[11]因此,确定举证是否达“初步证据”标准属于专家组进行自由裁量的事项。


  

  综上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是“初步证据”标准。这一标准不要求当事方提供具有结论性的证据,只要举证方提出证据达到推定其主张为真,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由对方来驳斥该推定。对于裁决者来说,“初步证据”标准是其在非结论性证据下用来评判证据的工具。裁决者在审理案件的最后阶段对整体证据进行评估并通过自由裁量来确定的。


  

  (三)举证责任的证明内容--不同诉因下的举证责任


  

  根据诉因不同,《GATT 1994》第23条第1款将当事方的申诉分为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况之诉。根据该条款,违反之诉,是指控另一方未能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申诉;非违反之诉是指控另一方的行为损害申诉方依WTO协议所享有的正当利益,尽管其未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申诉。[12]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大部分争端是违反之诉,极少部分是非违反之诉。其他情况之诉目前没有发生过,故在此不作分析。


  

  理论上来说,违反之诉中,申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WTO协议和造成申诉方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两个方面。然而,根据DSU第3条第8款的规定,只要申诉方初步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WTO协议,则可推定此行为导致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实践中,该推定是一种不可被反驳的推定。所以,在违反之诉中,申诉方只需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WTO协议项下的义务,无需证明利益因此受损或丧失。相应地,违反之诉中的被诉方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被指控的行为符合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可以通过反驳申诉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主张被控行为与WTO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一致性,亦可以通过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来完成举证责任。


  

  非违反之诉中不存在违反有关WTO协议的情况。因此,违反之诉中申诉方证明某项行为违反WTO协议的举证责任在此并不适用。根据DSB第26条第1款,申诉方应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与有关协议并不相悖的某行为的申诉。实践中,申诉方必须提出证据以证明其根据WTO相关协议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因被诉方的行为丧失或受损。专家组在“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措施”案中表明,申诉方需要证明:(1)被诉方所采的措施;(2)申诉方根据WTO有关协议而生的利益;(3)被诉方措施的采取与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13]由此可见,非违反之诉的举证责任要求高于违反之诉的举证责任,这是由非违反之诉作为一种例外救济手段决定的,在给予WTO成员国此种救济需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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