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4]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通过援引其他国际性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以及其他司法体制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最基础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关于这个原则最具代表性的论述是“美国--影响羊毛编织衫和外套进口的措施”一案上诉机构做出的:“在谈及这个问题时(哪一方必须首先证明存在着违反或不违反WTO协定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采取仅提出主张就等于证明这个做法,那么任何一个司法争端解决机制都将无法运作。因此,无怪乎包括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内的许多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s),均普遍且一贯地采纳和适用如下证据规则:无论是申诉方还是抗辩方,主张特定事实的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此外,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及事实上绝大多数司法体制都普遍接受这样一项证据法规则:无论是申诉方还是抗辩方,肯定特定主张或抗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一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定其主张为真,则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如果另一方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反驳该推定,则他将败诉。”[5]
根据以上论述,上诉机构表明了其关于举证责任的观点:(1)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控辩双方;(2)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是“主张”和“抗辩”的事实情形存在与否,不包括法律本身;(3)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由提出肯定性主张或抗辩的一方承担;(4)举证责任指的是提供证据并证明的责任,即提供证据并说服审判机构的责任;(5)举证责任的运作方式是:一方提出的证据只要达到作出其主张是真实的推定,举证责任即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不能提出充足证据来反驳则败诉。
显而易见,上诉机构的上述裁定明确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含义。此含义说明这个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含义的综合。“提出肯定性主张或抗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证据不充足时败诉”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和大陆法系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及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运作方式中的法律推定技术和举证责任转移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