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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维度定位整合及其模式之选择

我国商事立法维度定位整合及其模式之选择


薛生全 


【摘要】我国商事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整合维度定位,适时构建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商法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导致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对我国商法架构模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构建商法制度;商法体系;立法模式全球化
【全文】
  

  在商事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1]“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产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2]在民商分立的模式中,无需强调商法的独立性,这种模式本身已经证明了民法与商法的不同。而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尤其是在我国,没有经过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重农轻商”、“重礼治、轻法治”的传统影响深重,虽然自1993年起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但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今后我国也不会走民商分立的道路。大致可以肯定”。[3]在这样的立法思想占主流的情况下。笔者提出商事立法维度定位亟待整合及构建商法体系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经济全球化呼唤商法国际化


  

  (一)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商法统一


  

  所谓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趋于一致。严格地讲,商法的趋同化并非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早在1957年,英国的施米托夫就针对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商法国际化”现象指出:“我们正在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法,国际法一国内法一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发展。”[4]可见,在“全球化”概念产生之前,人们已经发现了商法发展的新动向——非国内化。跨国统一的新商人法的产生。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市场经济的同质进程加速推进,那些促成新商人法产生的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更趋明显,国际商事活动“非国内化”现象正融入全球化趋势,商法的趋同化亦日益加强,并构成“法律全球化”实践中最突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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