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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平交易法的思考

  

  我们不应当不加区分地反对、指责一切企业合并。反对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一切努力。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对此早已作了透彻的说明。事实上,我国许多行业的企业规模偏小,理应引导它们扩容。我们只应反对那种行政干预下的企业合并,反对那种不计效益的合并。


  

  同时我们也不应无原则地赞同支持一切企业合并,更不认为企业越大越好。有这样一种说法,认为反垄断与规模经济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也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并不等同于反对大企业和超大企业,只是反对大企业、优势企业滥用经济权利排挤他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上述观点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对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却不尽然。反垄断法确实主要是反对大企业、优势企业滥用经济权利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简言之,它反的是大企业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大企业本身。但我们须知,反垄断法实际上负有双重任务:既要反垄断行为,也要反垄断组织。否则人们就不能解释国外的一些反垄断大案中,一些巨人型公司为什么最终被拆解。事实告诉我门,企业做大虽然并不一定必然走向垄断,但毕竟是具备了走向垄断的条件。以中国当前一些行业为例,那些巨无霸型公司(此指仅相对国内而言),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国邮政,企业规模一旦达到相应程度,必然形成垄断,成为垄断性组织。即使以后放宽民营资本进入这些领域的门槛,他人也很难撼动上述巨型公司的垄断地位。


  

  (五)“入世”后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问题


  

  我国成功“入世”后,国际上许多知名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寻求发展机会。这对我国来说既有带来资金、技术、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机会,同时也有冲击我国民族产业的后果。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其高科技的优势,会对我国企业形成很大的压力,影响民族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除了过去专家学者们以前提出的一些忧虑、思考和对策外,我们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第一,“人世”是需要我们付出一定代价的,从政府到企业对此都应有思想准备。在WTO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我国争得的有利条件,尽快提高自身素质,逐步适应新的局面。总的讲,我们不能心安理得地幻想利用什么壁垒政策保护自己的落后。第二,对跨国公司的进入,也应坚持两分法去看待。从我国开放历程来看,过去的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总体上是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是开放早的行业,其应对能力越强,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进入忧心忡忡。当然,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只要是违反了我国法律,依法依规制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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