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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平交易法的思考

  

  二、对我国不公平交易的分析


  

  前文所指的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这种情况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我国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不公平交易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我国国家以及以国有资本为背景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毋庸讳言,不公平交易现象与这种状态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们应当换一个角度,从宏观层面对此加以认识分析。


  

  (一)与政府有关的不公平交易问题


  

  近两年来,引起各界特别是中央政府密切关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实质也是一种不公平交易的表现。据媒体披露,许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还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在内。如果说企业进行不公平交易是为了不计道德地追求利润,那么,一些国家机关为了兴建各色工程而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这种不公平交易其追求的又是什么呢?这实在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国家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而在自己身上却发生了不公平交易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这种现象已经超出了经济范畴,有悖于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宗旨,说明我们许多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定位还存在着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具有一定普遍性。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各级行政性财政支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地方财政采购的公平程度尚不能令社会广泛满意。无论是采购商品,还是各类服务,很多情况下具有对本地企业的偏袒性。为此必然降低采购的透明度,引起同业内的不满。实质上这也是一种不公平交易。


  

  与此相联系的是目前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不够,经济生活还没有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实现市场化,给行政权力在其中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这是我国政治体制首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的必然结果。须知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不公平交易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单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某项具体交易中出现的不公平交易。


  

  (二)关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


  

  我国改革20多年来,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在某些领域民营企业所占的比重有了较大增加。在某些服务业、商业部门里,其比重甚至超过了公营企业。但就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各个行业里的民营企业尚不足以取得支配性的强势地位,在可预见的将来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亦很难取得独占或者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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